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工作时所签订的契约 关於 竞业禁止
时间Wed Jun 14 13:09:51 2006
※ 引述《kevgeo (我要变的更好)》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有些公司在刚进去的时候会签契约
: 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
: 离职之後的三年内不得在相同类型的公司就职
: 我想请问这种规定是合法的吗???
: 这算不算是剥夺了别人的工作权呢@@?
: 因为我妹妹在那家公司 作的很不开心
: 离家远 而且上头又机车 所以离职了
: 现在发现家里附近也有相同类型的工作机会
: 她漫想去应徵的 但却又怕会被原来的公司告之类的
: 想请问一下
: 这规定真的得遵守吗???
(竞业禁止)
经理人或代办商,非得其商号之允许,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办
理之同类事业,亦不得为同类事业公司无限责任之股东。
原作的妹妹的工作是属於经理人?或高阶管理阶层的人吗?
原本竞业禁止是为保护企业经营,针对经理人或代办商的约束.
但其实很多公司本身并无法务人员,到处抄来一些自我保护的契约条款,
只想到要约束员工,以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可是也常因而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可能因而让一些守法又缺乏资讯的一般员工,害怕被告,造成生计受限.
因原作未说明其妹职务内容,且本人对此也未有深入研究^^
仅以下资料及资源提供参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41b7e63a:74e4 缩址後:
http://0rz.net/d51uK
89.08.21(89)劳资二字第0036255号函
发布单位:劳资关系处 发布日期:2004-12-09 13:46:00
劳资双方於劳动契约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现行法令并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
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契约条款内容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无效;
另法院就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之争议所作出之判决,可归纳出下列衡量原则:
1.企业或雇主须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之保护利益存在。
2.劳工在原雇主之事业应有一定之职务或地位。
3.对劳工就业之对象、期间、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应有合理之范畴。
4.应有补偿劳工因竞业禁止损失之措施。
5.离职劳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之事实。
员工於签约前离职後,对所签之工作契约若有疑虑,
应可向劳委会或各地劳工局谘询或寻求调解.
劳委会: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
行政院消保会--全民消费保护网
http://1950.cpc.gov.tw/
线上申诉
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89.57
1F:推 kevgeo:谢谢您的回答 06/14 15:21
2F:推 genderbb:建议上劳委会网站看一本竞业禁止参考手册,更详细 06/14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