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寫真館拍照的訂金,請問可以退嗎?
時間Sat Jun 3 02:45:09 2006
※ 引述《winniehuang (雙子女孩)》之銘言:
: 之前去某家寫真館
: ㄧ時被推銷得沖昏頭
: 付了5000元的訂金
: 結果....
: 結果後來去比價
: 發現實在是被貴太多了
: 真是傻眼
: 聽說消基法
: ㄧ星期內店家都必須退還訂金
: 這是真的嗎?
: 還有若是未滿二十歲
: 不到民法的資格
: 可以用監護人的名義表示不同意
: 要求退費嗎?
1.若是原作是被拉去推銷的,可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訪問買賣的規定:
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依該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
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此件雖尚未收受商品,但若屬訪問買賣,則可依本法訂立原意為保護消費者於
街頭被訪問推銷,思慮不周而購物下訂;因此可於七日內退訂.
*書面通知請以存證信函為之,可做為於期限內解除契約的證據保留,
若企業不肯退,請上全民消保網申訴: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2.若已超過七日,則請原作以其未提供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之契約審閱期
,要求退訂.
請參考:
http://1950.tycg.gov.tw/news/law/upt.asp?p0=15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88&Reload=&ECData=
此亦可以存證信函通知,表示其未提供契約審閱期,
使消費者對交易資訊無法充份了解為理由,契約不成立.
3.若原作未滿二十歲,可由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陪同前往取消訂約,
或帶著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的不同意聲明書,前往取消訂約,取回訂金。
民法上規定滿二十歲方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原作目前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意即原作可自行處理日常生活必須事務,例如:購便當,文具一類,
因拍照攝影非屬上述,其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成立.反之;法定代理人可表示反對.
*生活法律板及消費者保護板之皆存證信函之範本,請修改後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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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nniehuang:還沒有超過七日喔~ 06/0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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