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写真馆拍照的订金,请问可以退吗?
时间Sat Jun 3 02:45:09 2006
※ 引述《winniehuang (双子女孩)》之铭言:
: 之前去某家写真馆
: ㄧ时被推销得冲昏头
: 付了5000元的订金
: 结果....
: 结果後来去比价
: 发现实在是被贵太多了
: 真是傻眼
: 听说消基法
: ㄧ星期内店家都必须退还订金
: 这是真的吗?
: 还有若是未满二十岁
: 不到民法的资格
: 可以用监护人的名义表示不同意
: 要求退费吗?
1.若是原作是被拉去推销的,可符合消费者保护法对於访问买卖的规定:
消保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之访问买卖,依该规定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
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此件虽尚未收受商品,但若属访问买卖,则可依本法订立原意为保护消费者於
街头被访问推销,思虑不周而购物下订;因此可於七日内退订.
*书面通知请以存证信函为之,可做为於期限内解除契约的证据保留,
若企业不肯退,请上全民消保网申诉: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2.若已超过七日,则请原作以其未提供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之契约审阅期
,要求退订.
请参考:
http://1950.tycg.gov.tw/news/law/upt.asp?p0=15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88&Reload=&ECData=
此亦可以存证信函通知,表示其未提供契约审阅期,
使消费者对交易资讯无法充份了解为理由,契约不成立.
3.若原作未满二十岁,可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陪同前往取消订约,
或带着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的不同意声明书,前往取消订约,取回订金。
民法上规定满二十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原作目前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意即原作可自行处理日常生活必须事务,例如:购便当,文具一类,
因拍照摄影非属上述,其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成立.反之;法定代理人可表示反对.
*生活法律板及消费者保护板之皆存证信函之范本,请修改後应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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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nniehuang:还没有超过七日喔~ 06/03 02:47
※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0.94.195 (06/03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