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tter (出現奇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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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圖書禮卷過期了還能用嗎?
時間Thu May 25 22:19:40 2006
※ 引述《notfound404 (找不到網頁)》之銘言:
: 因為手上有好幾張金石堂和新學友的禮卷
: 可是都已經過期了(90年底到期)
: 不過不是法律有規定禮卷不可以限定期限的嗎
: 請問這樣圖書禮卷還能用嗎?
: 謝謝解答~
: ~
我最近也有兩張華納威秀團體電影票過期
且還只是五月初而已
為了慎重起見
我打消保會的諮詢電話(新竹)
結果一開始回答的男生說不太確定
後來換一個比較資深的小姐後
她說那是草案而已 所以不行(這句話怪怪的 因為「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
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
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而去年已經
討論通過了呀!請參考下引資料)
還說 電影票不算禮券
所以意思是說不能用
但我覺得這樣不太合理 因為我也花了錢買票啊
為什麼不能消費呢?
以下是我去消保會網站查到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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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新聞稿
商品(服務)禮券三八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討論通過
年關將近,各行業的週年慶大肆開展,採購的熱潮又強強滾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確保使用禮券消費者之權益。日前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
論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近期公告,以加強
對使用禮券之消費者權益保護。由於擁有客戶便擁有商機,所以目前各百貨公司、大賣場
,甚至各種休閒服務、塑身美容、化妝品、健康飲食、火鍋店、書局等各行各業都大量發
行禮券來促銷商品或服務,目前商品(服務)禮券之使用已甚為普遍。為避免業者以低價
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攬客人後營運不善,使得消費者持券前往消費時,發生人去
樓空,禮券變廢紙情事,行政院消保會為此乃邀請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
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120次委
員會議討論通過。
商品(服務)禮券使用的範圍: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
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
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
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
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計三點及其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其中最重要者有:
發行時之履約保證設計、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其內
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
期間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
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保
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該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
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
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
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
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第二點履約保證責任第四選項所稱禮券聯合保證協定,擬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與各產業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規劃
。且第四選項至遲於一年內完成,完成後第二選項即行失效。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行政
院消保會表示,本案業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將由金管會公告,緩衝期過後正式施行,
並強調雖然制定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業者要發行
禮券時有所規範,但對於禮券使用所需注意事項,消費者仍是不可輕忽,購買時仍然要仔
細慎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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