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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图书礼卷过期了还能用吗?
时间Thu May 25 22:19:40 2006
※ 引述《notfound404 (找不到网页)》之铭言:
: 因为手上有好几张金石堂和新学友的礼卷
: 可是都已经过期了(90年底到期)
: 不过不是法律有规定礼卷不可以限定期限的吗
: 请问这样图书礼卷还能用吗?
: 谢谢解答~
: ~
我最近也有两张华纳威秀团体电影票过期
且还只是五月初而已
为了慎重起见
我打消保会的谘询电话(新竹)
结果一开始回答的男生说不太确定
後来换一个比较资深的小姐後
她说那是草案而已 所以不行(这句话怪怪的 因为「依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央
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违反
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
定定之。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而去年已经
讨论通过了呀!请参考下引资料)
还说 电影票不算礼券
所以意思是说不能用
但我觉得这样不太合理 因为我也花了钱买票啊
为什麽不能消费呢?
以下是我去消保会网站查到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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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新闻稿
商品(服务)礼券三八点-(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讨论通过
年关将近,各行业的周年庆大肆开展,采购的热潮又强强滚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会)为确保使用礼券消费者之权益。日前行政院消保会委员会议讨
论通过「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将於近期公告,以加强
对使用礼券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由於拥有客户便拥有商机,所以目前各百货公司、大卖场
,甚至各种休闲服务、塑身美容、化妆品、健康饮食、火锅店、书局等各行各业都大量发
行礼券来促销商品或服务,目前商品(服务)礼券之使用已甚为普遍。为避免业者以低价
或其他方式大量发行礼券,招揽客人後营运不善,使得消费者持券前往消费时,发生人去
楼空,礼券变废纸情事,行政院消保会为此乃邀请学者专家、消保团体、业者代表与相关
机关共同审议完成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於第120次委
员会议讨论通过。
商品(服务)礼券使用的范围: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
凭证、晶片卡或其他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发行人
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务)礼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晶片卡
不包括多用途现金储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质之晶片卡。而且无偿取得
之抵用券、折扣(价)券,不适用本规定。
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计三点及其不得记载事项计八点,其中最重要者有:
发行时之履约保证设计、不得记载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其内
容如下:
应记载事项:
第一点 商品(服务)礼券之应记载事项
(一)发行人名称、地址、营利事业登记证号码、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
(二)商品(服务)礼券之面额或使用之项目、次数。
(三)商品(服务)礼券发售编号。
(四)使用方式。
第二点 发行人之履约保证责任 (发行人应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前开保证
期间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自发行日起至少一年)。上开履约保证内容应载
於礼券正面明显处。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与○○公司(同业同级,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连带保
证,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该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公司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
别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於○○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
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定
,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定之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公司不得为任何
异议或差别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第三点 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例如:电话………;网址……;全国性消费
者服务专线:1950)
不得记载事项:
第一点 不得记载使用期限。
第二点 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
第三点 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点 不得记载有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点 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条款。
第六点 不得记载预先排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
第七点 不得记载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
第八点 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第二点履约保证责任第四选项所称礼券联合保证协定,拟
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与各产业商业同业公会共同规划
。且第四选项至迟於一年内完成,完成後第二选项即行失效。
依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
不得记载之事项。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
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行政
院消保会表示,本案业经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後,将由金管会公告,缓冲期过後正式施行,
并强调虽然制定了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对於业者要发行
礼券时有所规范,但对於礼券使用所需注意事项,消费者仍是不可轻忽,购买时仍然要仔
细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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