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IOV (天線寶寶說嗶~啵~)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台灣麥克
時間Mon May 15 23:19:58 2006
不會有刑事責任。
講白一點
你剩兩期沒繳,
如果到六月才繳,對方最多(不一定)可依信函所稱:
要你加付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
民法第389條 :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
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
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意思是說,約定好要分期付款時,
如果你遲付的金額未達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
就算雙方訂有加速條款(例如:一期未付其他視同到期之類文字),
對方也不能要求你付全部。
不曉得你遲付的金額佔總金額幾分之幾?(看起來,你遲付四期)
如果不到五分之一(抱歉沒買過台灣麥克的書,不曉得行情),
照約定期限付錢就可以。
那封信用來唬你的成分居多,
但還是要小心保管你的付款資料,以防屆時對方來盧。
推測:
最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在於:「利息」,
看你要不要為了保險和省麻煩,到時候把利息付一付就算了。
※ 引述《evilsoul (Lonesome)》之銘言:
: 我這邊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我定了台灣麥克的大都會博物館美術全集一套
: 分期也快繳完了,剩四期,但是我拖了半年,今年5月初繳了2期共2260元,
: 剩最後兩期2260元,問題來了,麥克之前來通電話我沒接到也沒回電,
: 我想大概是催繳的電話就沒理了,因為我已經去繳錢了,結果我在5月12號
: 接到一封信,內容大約是:我剩下的4期錢已經延遲很久未付款,屢次催繳未果
: 按立約人在付款期間未能依約繳付各期款項,即自延遲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
: 而視為全部到期,並且依照本公司請求依次付清全部貸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三條載有明文,並合于民法第389條之規定,特函知台端速給付餘款
: 4614元整,未然,即速追台端一切民、刑事責任
: 我可以不理它,假裝沒收到這封信嘛?因為它來電、來信之前我就繳了2期的錢
: 打算6月繳清剩下的錢,因為從我繳錢到她們收到繳錢單好像要2個禮拜吧?
: 我可以裝死不理它嘛...還是我會被告啊?
: 請幫我這個無助的小孩一個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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