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IOV (天线宝宝说哔~啵~)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台湾麦克
时间Mon May 15 23:19:58 2006
不会有刑事责任。
讲白一点
你剩两期没缴,
如果到六月才缴,对方最多(不一定)可依信函所称:
要你加付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
民法第389条 :
分期付价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
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
除买受人迟付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
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
意思是说,约定好要分期付款时,
如果你迟付的金额未达全部价金的五分之一,
就算双方订有加速条款(例如:一期未付其他视同到期之类文字),
对方也不能要求你付全部。
不晓得你迟付的金额占总金额几分之几?(看起来,你迟付四期)
如果不到五分之一(抱歉没买过台湾麦克的书,不晓得行情),
照约定期限付钱就可以。
那封信用来唬你的成分居多,
但还是要小心保管你的付款资料,以防届时对方来卢。
推测:
最後可能发生的问题在於:「利息」,
看你要不要为了保险和省麻烦,到时候把利息付一付就算了。
※ 引述《evilsoul (Lonesome)》之铭言:
: 我这边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定了台湾麦克的大都会博物馆美术全集一套
: 分期也快缴完了,剩四期,但是我拖了半年,今年5月初缴了2期共2260元,
: 剩最後两期2260元,问题来了,麦克之前来通电话我没接到也没回电,
: 我想大概是催缴的电话就没理了,因为我已经去缴钱了,结果我在5月12号
: 接到一封信,内容大约是:我剩下的4期钱已经延迟很久未付款,屡次催缴未果
: 按立约人在付款期间未能依约缴付各期款项,即自延迟之日起丧失分期之利益
: 而视为全部到期,并且依照本公司请求依次付清全部贷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利息
: 分期付款约定书第三条载有明文,并合于民法第389条之规定,特函知台端速给付余款
: 4614元整,未然,即速追台端一切民、刑事责任
: 我可以不理它,假装没收到这封信嘛?因为它来电、来信之前我就缴了2期的钱
: 打算6月缴清剩下的钱,因为从我缴钱到她们收到缴钱单好像要2个礼拜吧?
: 我可以装死不理它嘛...还是我会被告啊?
: 请帮我这个无助的小孩一个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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