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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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上班時段 受傷 的問題
時間Sat May 13 22:38:24 2006
似乎是可以的
勞基法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保條例第 34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裁判字號: 81年台上字第2985號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 條 ( 77.02.03 版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 ( 80.06.05 版 )
要 旨: 按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以配偶及子女
為第一順位受領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所謂職業災
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
際所受災害。
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即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
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
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見原審卷一二一頁)。上訴人抗辯上
班途中發生車禍非職業災害云云,無足採取。
參考看看
※ 引述《japing (Orz的王道)》之銘言:
: 話說我弟在要去上班途中(餐廳正職) , 出車禍~公司說有保險
: 可以出醫藥費 , 不過現在我弟因為手包起來 不方便工作
: 現在問題來了 公司說要他休假兩個禮拜 不過這段休假期間
: 公司是否要支付薪資呢??? 因為它是上班時段出車禍的~
: 勞基法有這種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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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51.21
※ 編輯: VVax 來自: 61.224.51.21 (05/13 22:41)
1F:推 japing:大感謝喔~~我在去問看看我弟的公司~^^ 05/14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