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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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上班时段 受伤 的问题
时间Sat May 13 22:38:24 2006
似乎是可以的
劳基法第 59 条 (职业灾害之补偿方法及受领顺位)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
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
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职业病之
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二
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
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癒,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
之平均工资後,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劳保条例第 34 条 (职业伤害补偿费)
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
,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发给职业伤害补偿费或职业病
补偿费。职业病种类表如附表一。
前项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之审查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裁判字号: 81年台上字第2985号
劳工保险条例 第 34 条 ( 77.02.03 版 )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 第 4 条 ( 80.06.05 版 )
要 旨: 按劳工遭遇职业灾害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与五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外,
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其遗属以配偶及子女
为第一顺位受领者,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定有明文。所谓职业灾
害,不以劳工於执行业务时所生灾害为限,亦应包括劳工准备提出劳务之
际所受灾害。
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而伤亡,应可视为职业灾害。行政院
劳工委员会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劳工保险被保险
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四条即明定:「被保险人上下班,於适
当时间,以适当交通方法,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之应经途中发
生事故而致之伤害,视为职业伤害」(见原审卷一二一页)。上诉人抗辩上
班途中发生车祸非职业灾害云云,无足采取。
参考看看
※ 引述《japing (Orz的王道)》之铭言:
: 话说我弟在要去上班途中(餐厅正职) , 出车祸~公司说有保险
: 可以出医药费 , 不过现在我弟因为手包起来 不方便工作
: 现在问题来了 公司说要他休假两个礼拜 不过这段休假期间
: 公司是否要支付薪资呢??? 因为它是上班时段出车祸的~
: 劳基法有这种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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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51.21
※ 编辑: VVax 来自: 61.224.51.21 (05/13 22:41)
1F:推 japing:大感谢喔~~我在去问看看我弟的公司~^^ 05/14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