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ingwu (阿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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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外籍看護使用不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時間Mon May 8 14:38:28 2006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其實被看護人死亡,就應該去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程序
: 此時因許可尚未廢止,你母親的「聘僱」行為尚非違法
: (但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也是違法)
: 但接到勞工局之廢止令後,許可已失效,即不能有聘僱行為
: 若你母親繼續有聘僱行為,自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
: 這也是為何以3月10日到3月21日之間作為處罰依據
: 至於轉換其實是另一個義務,跟不得聘僱非經許可之外國人義務不同
: 所以你母親不僅不能繼續聘僱,還必須去申請轉換
: 前一個公文是因為不知你母親有聘僱行為,僅要求轉換
: 後一個處罰則針對聘僱行為而言
: 所以一個是要求作為義務,另一個是不作為義務的處罰
: 關於你的例子,我認為救濟成功的希望不大
非常感謝您的精闢解說,使我獲益良多,雖然知道了機會不大,我還是會幫我媽媽
繼續申訴的。
小弟冒昧再請教幾個問題
1. 廢止令上確實有寫明收到即許可失效,但說明條文陳述兩星期內辦理轉出,雖說是
兩個不同義務,但兩個義務間是否有其矛盾之處,因為既然已廢止其雇主身分,為何
原雇主需要盡雇主義務幫外籍看護辦理轉換手續(是否代表此兩星期內兩者仍存在
雇傭關係)
2.在收到廢止令時,其雇主身分許可失效,勞委會為何不再同時間帶離外籍看護工並
為她辦理轉換手續,而讓原雇主辦理?因為讓原雇主辦理轉換手續時,此外籍看護還是
住在其工作場所,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基於這原因,小弟認為勞委會也有責任。
3.在警方為母親製作筆錄內容中,皆以外公去世日起至警察查獲日(3/21),並沒有詳細
切割廢止令前後之行為差異,也因此母親與外勞看護皆回覆在我外公家照顧外婆,這是
對我母親不利的地方,然是否可依警方問題問法不當,而補充說明3/10~3/21日的行為
並非雇傭關係。
4.筆錄中另外一個不利之處,是警方致母親家拜訪時(3/21),問外籍看護人在何處,
母親回應在外公家照顧外婆,但母親真的在(3/10~3/21)期間並沒有給她薪水,因此
這句話可否解釋成自願行為,而非聘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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