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ingwu (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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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外籍看护使用不当而违反就业服务法...
时间Mon May 8 14:38:28 2006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其实被看护人死亡,就应该去办理转换雇主或工作的程序
: 此时因许可尚未废止,你母亲的「聘雇」行为尚非违法
: (但指派许可以外的工作也是违法)
: 但接到劳工局之废止令後,许可已失效,即不能有聘雇行为
: 若你母亲继续有聘雇行为,自然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
: 这也是为何以3月10日到3月21日之间作为处罚依据
: 至於转换其实是另一个义务,跟不得聘雇非经许可之外国人义务不同
: 所以你母亲不仅不能继续聘雇,还必须去申请转换
: 前一个公文是因为不知你母亲有聘雇行为,仅要求转换
: 後一个处罚则针对聘雇行为而言
: 所以一个是要求作为义务,另一个是不作为义务的处罚
: 关於你的例子,我认为救济成功的希望不大
非常感谢您的精辟解说,使我获益良多,虽然知道了机会不大,我还是会帮我妈妈
继续申诉的。
小弟冒昧再请教几个问题
1. 废止令上确实有写明收到即许可失效,但说明条文陈述两星期内办理转出,虽说是
两个不同义务,但两个义务间是否有其矛盾之处,因为既然已废止其雇主身分,为何
原雇主需要尽雇主义务帮外籍看护办理转换手续(是否代表此两星期内两者仍存在
雇佣关系)
2.在收到废止令时,其雇主身分许可失效,劳委会为何不再同时间带离外籍看护工并
为她办理转换手续,而让原雇主办理?因为让原雇主办理转换手续时,此外籍看护还是
住在其工作场所,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基於这原因,小弟认为劳委会也有责任。
3.在警方为母亲制作笔录内容中,皆以外公去世日起至警察查获日(3/21),并没有详细
切割废止令前後之行为差异,也因此母亲与外劳看护皆回覆在我外公家照顾外婆,这是
对我母亲不利的地方,然是否可依警方问题问法不当,而补充说明3/10~3/21日的行为
并非雇佣关系。
4.笔录中另外一个不利之处,是警方致母亲家拜访时(3/21),问外籍看护人在何处,
母亲回应在外公家照顾外婆,但母亲真的在(3/10~3/21)期间并没有给她薪水,因此
这句话可否解释成自愿行为,而非聘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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