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外籍看護使用不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時間Sun May 7 01:07:36 2006
※ 引述《stingwu (阿標)》之銘言:
: 約兩年前,母親為外公申請外籍看護工,核准後,此看護工在外公外婆家
: 負責照護兩老人家,但一年半前,外公去世,母親想留此看護工繼續照護外婆,也
: 告知仲介辦理相關手續,但不知怎麼,仲介沒辦理相關手續,使得母親收到在去年
: 三月十日收到申請外傭資格廢止令,要母親將此看護工在兩星期內辦理轉出手續,
: 母親也通知仲介辦理了。
: 兩星期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會以就業服務法論處但勞工局卻以前十天(未滿兩星期)
: 之行為作為處罰依據,明顯有其不合理之處' 不知是否可行?
: 想請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提出建言,小弟不勝感激
我認為是:
一、勞工局是以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處罰依據,而非「辦理轉換」,所以,
你有無轉換跟處罰並無關連,重點在你外公去世後,你母親繼續「聘僱」
二、所以爭執的重點在於,你母親是否有「聘僱行為」,勞工局以你母親供食宿
為對價關係,認定僱傭而處罰,若提出訴願應以此為救濟理由。
三、應先訴願,再提行政訴訟,但不妨礙罰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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