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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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外籍看护使用不当而违反就业服务法...
时间Sun May 7 01:07:36 2006
※ 引述《stingwu (阿标)》之铭言:
: 约两年前,母亲为外公申请外籍看护工,核准後,此看护工在外公外婆家
: 负责照护两老人家,但一年半前,外公去世,母亲想留此看护工继续照护外婆,也
: 告知仲介办理相关手续,但不知怎麽,仲介没办理相关手续,使得母亲收到在去年
: 三月十日收到申请外佣资格废止令,要母亲将此看护工在两星期内办理转出手续,
: 母亲也通知仲介办理了。
: 两星期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会以就业服务法论处但劳工局却以前十天(未满两星期)
: 之行为作为处罚依据,明显有其不合理之处' 不知是否可行?
: 想请各位法律先进对此案提出建言,小弟不胜感激
我认为是:
一、劳工局是以聘雇未经许可之外国人为处罚依据,而非「办理转换」,所以,
你有无转换跟处罚并无关连,重点在你外公去世後,你母亲继续「聘雇」
二、所以争执的重点在於,你母亲是否有「聘雇行为」,劳工局以你母亲供食宿
为对价关系,认定雇佣而处罚,若提出诉愿应以此为救济理由。
三、应先诉愿,再提行政诉讼,但不妨碍罚锾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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