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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請問教師進修法規問題
時間Wed Apr 26 23:44:20 2006
1.先提供給你以下三個「實務見解」,你們學校人事也應該要知道才對。你可以好好想
想這三個函示的意思。
(函示一)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 字第 09106358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7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85.10.09 版 )
要 旨: 教師以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依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須履行服務義務者,其起算時間疑義
主 旨:教師以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依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須履行服務義務者,其起算時間自留職停
薪復職日、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自停止公假之日起算,
請查照。
說 明: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 (九一) 人 (二) 字第91151○
21號令辦理。
參考法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85.10.09)
(函示二)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91) 台人 (二) 字第 91151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35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85.10.09 版 )
要 旨: 有關教師以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
全文內容:教師以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依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須履行服務義務者,其起算時間自留職停
薪復職日、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自停止公假之日起算。
參考法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85.10.09)
(函示三)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 法律 字第 0082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四) 下 (92年6月版) 第 844-845 頁
相關法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85.10.09 版 )
教師法 第 22 條 ( 89.07.19 版 )
要 旨: 對於以留職停薪方式從事進備或研究者,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規範法律
責任
全文內容: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授權訂定之
法規命令,細查其規範內容,僅於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教師進修或研
究應履行之義務及未履行義務時所負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
助等規定,而對於以留職停薪方式從事進備或研究者,除前開償還義務外
,並無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故本件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規範法律責任
,似宜探究該項研究或進修經核准後是否與當事人簽訂契約,並於契約中
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將該函示內容納為契約條款,如非以契約方式規範
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則本件以函令方式 (職務命令) 規範對法律關係外
之第三人所負賠償責任,似有未合。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22 條 (89.07.19)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12 條 (85.10.09)
2.關於「介聘」和「調任」的關係為何:
教師法(民國92年01月15日修正) 第15條規定: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
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
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
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注意本條同時提到「調任」及「介聘」的法律意義:「調任」在概念上似乎包括「介聘」
及「輔導遷調」。所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
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這裡所說的「調任」解釋上也應
包括「介聘」在內。所以,你們人事說法的依據,如果是這條,他引用的規定並沒有錯。
3.不過「你的情況」是不是就沒救了呢?或者,學校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倒也未必,我的看法是:當初進修時,「人事沒有向你說明這些規定」、「也沒有要求你
簽約」,在法律上是有所疏忽的。
依照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
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
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這條規定的法律意義在於,進修辦
法明文承認:老師們應該有「違反『進修義務契約』(當初要進修申請時就應該簽的那個
契約)的權利」,因為這時候老師可以選擇「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而「不要履行服務義務」。所以,「沒有簽約」等於是剝奪老師「選擇違約」的法律上權
利。
在「學校一開始即處理不當(未依規定簽約,並在契約裡訂好違約條件),造成老師權益
受損」的前提下,能否再進一步限制「進修教師」「介聘」的權利,實在是很有疑問。因
為,如果依照「進修辦法」整體條文的解釋來說,我的看法是,進修教師可以選擇違約而
賠償,但仍保有「調任」(包括介聘)的權利
4.結論:你的問題,可能必須要跟學校去協商了。因為,你要違約,但學校說不讓你介聘。
依照上面的分析,學校不應該「不讓你介聘」,但你如果要介聘,應該要對學校
負「未履行服務義務」的違約責任。問題是:違約的代價是什麼?當初沒有簽約。
這點,你有義務和學校去協商。但是,你是可以告訴人事:法律上既然有違約效果
保障學校,那就不可以限制我介聘,今天的問題是出在說「學校一開始根本沒跟我
說要簽約」!
「如果」學校還是不讓你介聘,那針對學校「不讓你介聘」的決定,可以再尋求
「法律救濟」(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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