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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问教师进修法规问题
时间Wed Apr 26 23:44:20 2006
1.先提供给你以下三个「实务见解」,你们学校人事也应该要知道才对。你可以好好想
想这三个函示的意思。
(函示一)
发文单位: 台北县政府
发文字号: 北府人二 字第 0910635867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11 月 04 日
资料来源: 台北县政府公报 91 年冬字第 7 期 30 页
相关法条: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 85.10.09 版 )
要 旨: 教师以留职停薪、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请公假进修,依教师
进修研究奖励办法规定须履行服务义务者,其起算时间疑义
主 旨:教师以留职停薪、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请公假进修,依教师
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须履行服务义务者,其起算时间自留职停
薪复职日、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自停止公假之日起算,
请查照。
说 明:依据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 (九一) 人 (二) 字第91151○
21号令办理。
参考法条: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85.10.09)
(函示二)
发文单位: 教育部
发文字号: (91) 台人 (二) 字第 91151021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10 月 23 日
资料来源: 教育部公报 第 335 期 16 页
相关法条: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 85.10.09 版 )
要 旨: 有关教师以留职停薪、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请公假进修
全文内容:教师以留职停薪、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请公假进修,依教师
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须履行服务义务者,其起算时间自留职停
薪复职日、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自停止公假之日起算。
参考法条: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85.10.09)
(函示三)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90) 法律 字第 00827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0 年 05 月 17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 (四) 下 (92年6月版) 第 844-845 页
相关法条: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 85.10.09 版 )
教师法 第 22 条 ( 89.07.19 版 )
要 旨: 对於以留职停薪方式从事进备或研究者,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规范法律
责任
全文内容:按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系依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授权订定之
法规命令,细查其规范内容,仅於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教师进修或研
究应履行之义务及未履行义务时所负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
助等规定,而对於以留职停薪方式从事进备或研究者,除前开偿还义务外
,并无赔偿责任之相关规定,故本件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规范法律责任
,似宜探究该项研究或进修经核准後是否与当事人签订契约,并於契约中
约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及将该函示内容纳为契约条款,如非以契约方式规范
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则本件以函令方式 (职务命令) 规范对法律关系外
之第三人所负赔偿责任,似有未合。
参考法条:教师法 第 22 条 (89.07.19)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第 12 条 (85.10.09)
2.关於「介聘」和「调任」的关系为何:
教师法(民国92年01月15日修正) 第15条规定:
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时,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仍
愿继续任教且有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任之合格教师,应优先辅导迁调或介聘;现职工作不
适任或现职已无工作又无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任者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
作者,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资遣。
注意本条同时提到「调任」及「介聘」的法律意义:「调任」在概念上似乎包括「介聘」
及「辅导迁调」。所以,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教师履行服务义务期限
届满前,不得辞聘、调任或再申请进修、研究。...」,这里所说的「调任」解释上也应
包括「介聘」在内。所以,你们人事说法的依据,如果是这条,他引用的规定并没有错。
3.不过「你的情况」是不是就没救了呢?或者,学校都没有任何责任吗?
倒也未必,我的看法是:当初进修时,「人事没有向你说明这些规定」、「也没有要求你
签约」,在法律上是有所疏忽的。
依照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
续聘,除有不可归责於当事人之事由外,应依进修、研究契约书之约定,按未履行义务期
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这条规定的法律意义在於,进修办
法明文承认:老师们应该有「违反『进修义务契约』(当初要进修申请时就应该签的那个
契约)的权利」,因为这时候老师可以选择「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
而「不要履行服务义务」。所以,「没有签约」等於是剥夺老师「选择违约」的法律上权
利。
在「学校一开始即处理不当(未依规定签约,并在契约里订好违约条件),造成老师权益
受损」的前提下,能否再进一步限制「进修教师」「介聘」的权利,实在是很有疑问。因
为,如果依照「进修办法」整体条文的解释来说,我的看法是,进修教师可以选择违约而
赔偿,但仍保有「调任」(包括介聘)的权利
4.结论:你的问题,可能必须要跟学校去协商了。因为,你要违约,但学校说不让你介聘。
依照上面的分析,学校不应该「不让你介聘」,但你如果要介聘,应该要对学校
负「未履行服务义务」的违约责任。问题是:违约的代价是什麽?当初没有签约。
这点,你有义务和学校去协商。但是,你是可以告诉人事:法律上既然有违约效果
保障学校,那就不可以限制我介聘,今天的问题是出在说「学校一开始根本没跟我
说要签约」!
「如果」学校还是不让你介聘,那针对学校「不让你介聘」的决定,可以再寻求
「法律救济」(行政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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