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tatola (馬鈴薯l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屋簽約】想請教大家…
時間Tue Apr 25 00:13:03 2006
※ 引述《DemiM (小咪 NN  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riminology 看板]
: 作者: DemiM (小咪 NN  똩 看板: criminology
: 標題: 【租屋簽約】想請教大家…
: 時間: Mon Apr 24 16:40:40 2006
: 大家好:
: 就是… 我跟另外兩個同學透過仲介找到了一間公寓,所以從來沒見過房東,
: 最近要簽約了,我們希望可以見到房東再簽,
: 仲介卻跟我們說房東要做生意很忙,比較沒有空過來,
: 還說可以請我們簽了之後他再送去給房東簽。
: 而且押金要三個月。
: 因為從沒住過外面的房子,只是覺得很怪,沒聽說過要三個月的押金。
: 房東收三個月的押金是有法源依據的嗎? 一般不都是兩個月嗎?
: 難道透過仲介租房子是不用見到房東就要得簽約了嗎?
: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謝謝!!!
土地法:
第98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第99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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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押租金跟土地法中所指的擔保金額是一樣的吧
所以看起來 最多應該只能收兩個月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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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9
※ 編輯: potatola 來自: 140.112.5.79 (04/25 00:15)
1F:推 Rechtsanwalt:違反這條,並不會使「雙方關於三個月押租金」的約定 04/25 02:40
2F:→ Rechtsanwalt:,就因此無效。 04/25 02:41
3F:推 Rechtsanwalt:這個看法是依照最高法院把禁止規定又分成取締規定、 04/25 03:04
4F:→ Rechtsanwalt:及效力規定,所作的推論。 04/25 03:06
5F:推 Rechtsanwalt:例如,高等法院89重上字第266號判決即認為:「..依土 04/25 03:08
6F:→ Rechtsanwalt:地法第99條第2項規定,縱出租人所受領之押租金超過 04/25 03:10
7F:→ Rechtsanwalt:二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僅發生承租人得以該超過部分 04/25 03:11
8F:→ Rechtsanwalt:抵付房租的效果,而無所謂不當得利」。 04/25 03:12
9F:推 Rechtsanwalt:但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45號判決似乎是採取無效看法 04/25 03:35
10F:→ Rechtsanwalt:這個爭論恐怕還有待最高法院去明確釐清。 04/25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