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自強不息阿~)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張貼廣告被停話
時間Mon Apr 24 23:17:10 2006
※ 引述《daqing (雍正爺)》之銘言:
: ※ 引述《blue1984 ()》之銘言:
: : 我們家有房子出租
: : 在張貼的紅紙上留下了我爸的手機和我爸公司的電話
: : 後來不知道被誰舉發
: : 結果被環保局寄單來通知停話半年!!!!!!!!!
: : 手機已經被停了 現在連公司的電話也即將在明天被停
: : 這兩支電話很重要 被停話的話會影響到生意啊!!!!!!!!!
: :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替代的辦法啊...
: : 謝謝~~~
: 一項行為 卻要遭廢棄物清理法與電信法 剝二次皮
: 且各縣市規定不同
: 停話從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
: 罰金從1200到6000不等
: 電信法第八條是 主管機關"得"通知停話
: 這時候就是民代使力的時候到了
: 這種小事辦不好 選票會沒啦...快找民代吧...
: 一罪不二罰 應該是基本道理 哪個大律師能提供意見???
我不是大律師 只是對這個案例感到興趣 ^^
想提出來請教一番 如果有不妥 可能小弟自D先
關於一事不二罰的問題,依行政罰法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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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停話」應該是屬於同法第二條1款或2款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以這樣看來,這案例如果要爭執一事不二罰,恐有相當難處
其實不才小弟倒認為電信法八條2項,有一點點點點的憲法問題
(畢竟 它的規範目的就已經令人難以參透~) well 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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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誤 請用力的指點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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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6.240
1F:推 daqing:這就是俺之前所言 法律總愛搞得讓"人"參不透 04/25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