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自強不息阿~)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斷絕親子關係
時間Sun Apr 23 22:56:44 2006
※ 引述《julymiu ()》之銘言:
: 事情有點複雜~但請慢慢聽我說來
: 幾個月前我媽媽過世了
: 在我媽走了之後 我們三姐弟才知道我爸在外頭亂搞
: 所以我們姐弟現在都不理睬他
: 昨天晚上的一陣大吵 我爸說要脫離父女關係 我答應了
: 但是因為我弟今年才14歲(我24 我妹23)
: 我跟我爸說他想怎樣都好 只要弟弟歸我
: (因為我爸現在很糟糕 不上班 每天遊手好閒
: 只靠我妹去家裡的店面上班賺錢
: 加上他會動手打人而且在外面賭搏 所以我才會提出這項要求)
: 想請問版上的專業人士 如果我爸當真跟我走上這條路
: 在法律上我是否能擁有我弟的監護權(我爸如果肯放棄+我弟願意跟我)
: 另外 因為家中的店面之前是登記在媽媽名下 因為我們四人都是繼承人
: 所以我爸如果想獨佔店面所有權 必須先經過我和我妹的簽章同意
: 想請問 如果我和我妹一直都不簽章 到時後鬧上法庭 法官會怎麼處理呢?
: 這件事情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 希望大大們能伸出援手給我意見
: 非常謝謝各位!
提供一點個人意見
基本上,沒有所謂脫離親子關係,他永遠會是你們的自然血緣父親
唯一的一種可能,就是你們被收養,這樣的話,原來的親子關係就暫時停止..
有關收養相關規定 可看民法1072條以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2&LCNO=1059
我想提出來的是 1079條第四項.第五項 摘錄如下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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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怎樣,最後一關都是要聲請法院認可
法官會不會准?這就要看法官大人的認定了
另外,遺產的分割部分,如果你們無法達成協議
那你爸告上法院,法官也只能依你們應繼份比例判決了
依民法830第二項 準用到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
分配:
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
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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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足部分 可能要請其他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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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7.246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7.246 (04/23 22:58)
1F:推 julymiu:謝謝~不過如果不能拋棄,那我能獨自帶我弟走嗎? 04/24 00:48
2F:推 yangJ:但這樣你弟的監護人還是你父親,你弟還在唸書吧,註冊手續什 04/24 01:44
3F:推 yangJ:麼的還是需要你父親的簽名才行 04/24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