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法國片比較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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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拋棄繼承的順位問題
時間Mon Apr 17 22:51:01 2006
※ 引述《ppoppp (op)》之銘言:
: 我想請問關於拋棄繼承的問題
: 我父親四月中旬過逝,父親有負債(父親之前幫別人背書)。三個子女決定採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的人有下列
: 1、大兒子及大兒子的小孩
: 2、二女兒、二女兒的小孩
: 3、三女兒、
: 問題
: 1、大媳婦及三女兒今已懷有身孕四個月,是否要幫胎中的胎兒辨理拋棄繼承。如何
: 辨理?
: 2、未來幾年三兄妹若再添子女,是否會繼承到的父親的債務問題呢?要如何避免?
: 3、三兄妹都已嫁娶,是否要三兄妹的配偶也要一併辨理拋棄繼承呢?
: 4、堂兄有二位都尚在,但因大伯(堂兄的父親,就是我父親的哥哥)因婚姻入贅,
: 早已改了名字及姓氏,堂兄那邊是否要辨理拋棄繼承呢?
: 5、因我在網路上查的資料有些針對問題1、2、3都表示要辦理拋棄繼承,有些說不用,
: 讓我無所適從。
: 我問題有些繁瑣,還請熟悉這方面法律知識的高人協助回答。
: 非常感激 ! 謝謝! 謝謝!
我是建議 不要去辦拋棄繼承 太麻煩了
不如去辦限定繼承 可以一勞永逸.......
相關規定在民法1154條以下 (如果您父親是在今年四月中過世的話 就還來得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1154
以及非訟事件法141條以下
非訟事件法141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人為前項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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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概就這樣 細節部分 有賴其他經驗人士指導
或者你們可以申請本板律師免費詢問 甚至去法院詢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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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2.243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2.243 (04/17 22:52)
1F:推 Rechtsanwalt:拋來拋棄,後患無窮!一人限定,大家得利!:) 04/19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