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法国片比较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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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抛弃继承的顺位问题
时间Mon Apr 17 22:51:01 2006
※ 引述《ppoppp (op)》之铭言:
: 我想请问关於抛弃继承的问题
: 我父亲四月中旬过逝,父亲有负债(父亲之前帮别人背书)。三个子女决定采抛弃继承。
: 抛弃继承的人有下列
: 1、大儿子及大儿子的小孩
: 2、二女儿、二女儿的小孩
: 3、三女儿、
: 问题
: 1、大媳妇及三女儿今已怀有身孕四个月,是否要帮胎中的胎儿辨理抛弃继承。如何
: 辨理?
: 2、未来几年三兄妹若再添子女,是否会继承到的父亲的债务问题呢?要如何避免?
: 3、三兄妹都已嫁娶,是否要三兄妹的配偶也要一并辨理抛弃继承呢?
: 4、堂兄有二位都尚在,但因大伯(堂兄的父亲,就是我父亲的哥哥)因婚姻入赘,
: 早已改了名字及姓氏,堂兄那边是否要辨理抛弃继承呢?
: 5、因我在网路上查的资料有些针对问题1、2、3都表示要办理抛弃继承,有些说不用,
: 让我无所适从。
: 我问题有些繁琐,还请熟悉这方面法律知识的高人协助回答。
: 非常感激 ! 谢谢! 谢谢!
我是建议 不要去办抛弃继承 太麻烦了
不如去办限定继承 可以一劳永逸.......
相关规定在民法1154条以下 (如果您父亲是在今年四月中过世的话 就还来得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1154
以及非讼事件法141条以下
非讼事件法141条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限定继承陈报事件,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继承人为前项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并附具遗产清册:
一、陈报人。
二、被继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及住、居所。
前项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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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概就这样 细节部分 有赖其他经验人士指导
或者你们可以申请本板律师免费询问 甚至去法院询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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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2.243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52.243 (04/17 22:52)
1F:推 Rechtsanwalt:抛来抛弃,後患无穷!一人限定,大家得利!:) 04/19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