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omasa (阪本八百屋老闆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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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土地交付?
時間Tue Apr 11 19:28:59 2006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述《themeggy (不見。)》之銘言:
: : 土地出賣並交付後,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可是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徵收的補償費卻被原所有權人拿走了,
: : 這時候應該要怎麼求償呀?
: : 我知道依照民法373條,
: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 那這邊所指的交付又是什麼意思呢?
: : 多謝回答。
: 民法
: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第758條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因為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能向政府求償,
: 只能向原所有權人要回原價金,及要求違約金(因已被徵收,無法移轉了).
最高法院現在的見解已經不是用民法373來請求囉..
用民法373是早期的見解了...
現在應該要依民法225條第二項的法理或類推民法225條第二項來求償..
也就是請求原所有權人交出徵收補償費..
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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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4.161
1F:推 JackeyChen:that's right ! 請參見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民事庭會議 04/11 22:24
2F:→ JackeyChen:我原本還以為苦主是要問國考考題咧 =.= 04/11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