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omasa (阪本八百屋老板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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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土地交付?
时间Tue Apr 11 19:28:59 2006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 引述《themeggy (不见。)》之铭言:
: : 土地出卖并交付後,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 : 可是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徵收的补偿费却被原所有权人拿走了,
: : 这时候应该要怎麽求偿呀?
: : 我知道依照民法373条,
: : 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 :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 : 那这边所指的交付又是什麽意思呢?
: : 多谢回答。
: 民法
: 第 66 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 第758条
: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 因为未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不能向政府求偿,
: 只能向原所有权人要回原价金,及要求违约金(因已被徵收,无法移转了).
最高法院现在的见解已经不是用民法373来请求罗..
用民法373是早期的见解了...
现在应该要依民法225条第二项的法理或类推民法225条第二项来求偿..
也就是请求原所有权人交出徵收补偿费..
第225条
因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债务人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债权人得
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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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4.161
1F:推 JackeyChen:that's right ! 请参见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民事庭会议 04/11 22:24
2F:→ JackeyChen:我原本还以为苦主是要问国考考题咧 =.= 04/11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