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hes (越來越胖)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人頭帳戶
時間Sat Apr 1 01:10:12 2006
※ 引述《JackeyChen (﹨(╯▽╰)∕)》之銘言:
: 依你所述事實 形式上看來你朋友帳戶應該是被詐騙集團拿去用之類的了
: 詐騙集團成立的是詐欺罪 ( 刑法339條 ) 那麼
: 提供給詐騙集團帳戶 幫助"洗錢" 是所謂的 詐欺罪的幫助犯
: 刑法30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
: 一般來說,成立幫助犯要有所謂「雙重故意」
: 講白話點,就是要有幫助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幫助故意
: 以及幫助他人使之犯行既遂的故意(用語可能會有不精確 希望會懂)
: 這樣你知道怎麼幫自己辯護了嗎?(你知不知會被拿去詐欺用途...)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不過實務九成九以上不會採信這種辯解
套用例稿說社會上詐騙集團猖獗
你一定知道賣帳戶很有可能會被拿去從事犯罪行為
判幾個月准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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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6.68
1F:推 JackeyChen:一句話 重點還是在證據阿 當然 空口說白話 大家都會 04/01 07:45
2F:→ JackeyChen:另外想說明的是 從事犯罪行為以及從事"特定"犯罪行為 04/01 07:46
3F:→ JackeyChen:概念上有不同 結果上也很大差異 當然這也是理論上應然 04/01 07:47
4F:推 JackeyChen:我想 要去怎麼證明故意(未必故意) 無故意 這才是頭痛 04/01 07:53
5F:→ JackeyChen:好了 不多說 請不要砍我 我只是個進來湊熱鬧的鄉民阿 04/01 07:54
6F:推 xu4ao6:請參照刑法339~339-3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情節輕重檢方認 08/24 16:21
7F:→ xu4ao6:認定有無事實做為裁判依據 08/24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