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hes (越来越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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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人头帐户
时间Sat Apr 1 01:10:12 2006
※ 引述《JackeyChen (﹨(╯▽╰)∕)》之铭言:
: 依你所述事实 形式上看来你朋友帐户应该是被诈骗集团拿去用之类的了
: 诈骗集团成立的是诈欺罪 ( 刑法339条 ) 那麽
: 提供给诈骗集团帐户 帮助"洗钱" 是所谓的 诈欺罪的帮助犯
: 刑法30条
: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 ==============
: 一般来说,成立帮助犯要有所谓「双重故意」
: 讲白话点,就是要有帮助他人从事"特定"犯罪的帮助故意
: 以及帮助他人使之犯行既遂的故意(用语可能会有不精确 希望会懂)
: 这样你知道怎麽帮自己辩护了吗?(你知不知会被拿去诈欺用途...)
理论上是这样没错
不过实务九成九以上不会采信这种辩解
套用例稿说社会上诈骗集团猖獗
你一定知道卖帐户很有可能会被拿去从事犯罪行为
判几个月准易科罚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3.6.68
1F:推 JackeyChen:一句话 重点还是在证据阿 当然 空口说白话 大家都会 04/01 07:45
2F:→ JackeyChen:另外想说明的是 从事犯罪行为以及从事"特定"犯罪行为 04/01 07:46
3F:→ JackeyChen:概念上有不同 结果上也很大差异 当然这也是理论上应然 04/01 07:47
4F:推 JackeyChen:我想 要去怎麽证明故意(未必故意) 无故意 这才是头痛 04/01 07:53
5F:→ JackeyChen:好了 不多说 请不要砍我 我只是个进来凑热闹的乡民阿 04/01 07:54
6F:推 xu4ao6:请参照刑法339~339-3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情节轻重检方认 08/24 16:21
7F:→ xu4ao6:认定有无事实做为裁判依据 08/24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