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U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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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想申請本票裁定 但沒時間走法院 怎麼辦
時間Wed Mar 29 21:13:29 2006
※ 引述《daqing (雍正爺)》之銘言:
: ※ 引述《mokim (神不知鬼不覺)》之銘言:
: : 我有一張到期本票但未收到錢
: : 想申請本票裁定保障自己權力
: : 卻沒時間走法院(因為債務人住的地方很遠)
: : 聽說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 : 但不知道去哪裡拿表格填或是要多少錢(被欠七萬多元)
: : 打電話問法院 她們都好忙 >"<
: : 到底該怎麼辦 請人代書又要再花一筆錢(捨不得)
: : 想請各位幫幫忙 謝謝
: 聲請書 本票影本 裁定費匯票 掛號寄出 地址管轄法院
: 若有缺補件 法院會函告
: 別超過時效...
【建議】
1.先行確認本票是否屬於有效之本票,因依票據法第123條得向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者,係以本票之有效為其前提。
2.在確認本票為有效且未逾越三年之有效期限(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因如
逾越時效期間而不行使權利,則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3.在確認都無疑問後,填具「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狀」。
(範例請自行參考
http://pcd.judicial.gov.tw/pcd-d.htm)
4.為避免日後麻煩,請先電詢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是否須附本票正本。
(舉例言之,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者只須提出本票影本,惟向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者則須提出本票正本,各法院規定有異,請自行電詢。)
5.裁定費用:(視聲請本票裁定債權額而定)
(1)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該筆裁定費用請至郵局購買匯票,匯票抬頭請注明「臺灣XX地方法院」。
6.管轄法院:
(1)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2)本票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
(3)本票未記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
7.準備完成後,將聲請狀、本票影本(或正本)及匯票,以「雙掛號」的方式寄
至管轄法院受理即可。
(建議以雙掛號方式以避免遺失,而因法院要求提示本票正本者,如怕正本遺
失最好還是請別人或自己跑一趟吧)
P.S.如本票屬無效票據或已逾時效者,可依支付命令或訴訟的方式提起,惟因該
票據非屬有效之票據,並無從請求履行票據上之權利。但仍可視其原債權債
務關係(比如消費借貸關係等),將該無效票據作為證物之一,提起支付命令
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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