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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想申请本票裁定 但没时间走法院 怎麽办
时间Wed Mar 29 21:13:29 2006
※ 引述《daqing (雍正爷)》之铭言:
: ※ 引述《mokim (神不知鬼不觉)》之铭言:
: : 我有一张到期本票但未收到钱
: : 想申请本票裁定保障自己权力
: : 却没时间走法院(因为债务人住的地方很远)
: : 听说可以用邮寄的方式
: : 但不知道去哪里拿表格填或是要多少钱(被欠七万多元)
: : 打电话问法院 她们都好忙 >"<
: : 到底该怎麽办 请人代书又要再花一笔钱(舍不得)
: : 想请各位帮帮忙 谢谢
: 声请书 本票影本 裁定费汇票 挂号寄出 地址管辖法院
: 若有缺补件 法院会函告
: 别超过时效...
【建议】
1.先行确认本票是否属於有效之本票,因依票据法第123条得向法院声请
本票裁定者,系以本票之有效为其前提。
2.在确认本票为有效且未逾越三年之有效期限(票据法第22条第1项),因如
逾越时效期间而不行使权利,则票据上之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3.在确认都无疑问後,填具「声请裁定本票准予强制执行状」。
(范例请自行参考
http://pcd.judicial.gov.tw/pcd-d.htm)
4.为避免日後麻烦,请先电询各法院声请本票裁定是否须附本票正本。
(举例言之,向板桥地方法院声请者只须提出本票影本,惟向士林地方法院
声请者则须提出本票正本,各法院规定有异,请自行电询。)
5.裁定费用:(视声请本票裁定债权额而定)
(1)未满十万元者,五百元。
(2)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一千元。
(3)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二千元。
(4)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三千元。
(5)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四千元。
(6)一亿元以上者,五千元。
-----该笔裁定费用请至邮局购买汇票,汇票抬头请注明「台湾XX地方法院」。
6.管辖法院:
(1)非讼事件法第194条规定,由票据付款地法院管辖。
(2)本票未记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付款地(票据法第120条第5项)。
(3)本票未记载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票据法第120条第4项)。
7.准备完成後,将声请状、本票影本(或正本)及汇票,以「双挂号」的方式寄
至管辖法院受理即可。
(建议以双挂号方式以避免遗失,而因法院要求提示本票正本者,如怕正本遗
失最好还是请别人或自己跑一趟吧)
P.S.如本票属无效票据或已逾时效者,可依支付命令或诉讼的方式提起,惟因该
票据非属有效之票据,并无从请求履行票据上之权利。但仍可视其原债权债
务关系(比如消费借贷关系等),将该无效票据作为证物之一,提起支付命令
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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