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關於外遇?
時間Tue Mar 14 11:09:47 2006
※ 引述《mimi2 (開始擔心梅峰)》之銘言:
: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所謂追究的法律效力是指有關通姦罪的部分嗎?!
: : 由於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
: : 姑且不論是否真的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通姦行為。
: : 告訴期間已經過了的話就沒辦法提起告訴了。
: : 不過如果是11年前持續到現在就還有機會可以提告。
: 所以可以當做離婚的理由囉?
: 另外"證據"是指照片之類的嗎?
: 如果第三者是在國外是不是會增加問題的複雜度呢?
: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
: 謝謝!
原來您指的是民事上法定判決離婚理由的法律效力^^||我誤會了,抱歉!
通姦的證據是指"足以證明他們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如果只是單純
親密的合照恐怕是沒辦法當作證據喔。
還有如果要拿11年前的通姦行為請求判決離婚恐怕也是沒辦法的。
根據民法1053條的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1052條一項 第二款係 "與人通姦者。")
在這種情形想結束婚姻的話,還是走兩願協議離婚吧。
如果真的要走判決離婚的話,恐怕頂多能主張1052條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過這個也要看實際的影響狀況而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86
1F:推 mimi2:不好意思..是我不懂沒講清楚^^"謝謝你的回答~ 03/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