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外遇?
时间Tue Mar 14 11:09:47 2006
※ 引述《mimi2 (开始担心梅峰)》之铭言:
: ※ 引述《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之铭言:
: : 所谓追究的法律效力是指有关通奸罪的部分吗?!
: : 由於通奸罪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期间只有六个月。
: : 姑且不论是否真的有证据可证明对方有通奸行为。
: : 告诉期间已经过了的话就没办法提起告诉了。
: : 不过如果是11年前持续到现在就还有机会可以提告。
: 所以可以当做离婚的理由罗?
: 另外"证据"是指照片之类的吗?
: 如果第三者是在国外是不是会增加问题的复杂度呢?
: 不好意思问题很多^^"
: 谢谢!
原来您指的是民事上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法律效力^^||我误会了,抱歉!
通奸的证据是指"足以证明他们两人有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如果只是单纯
亲密的合照恐怕是没办法当作证据喔。
还有如果要拿11年前的通奸行为请求判决离婚恐怕也是没办法的。
根据民法1053条的规定。
对於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
(1052条一项 第二款系 "与人通奸者。")
在这种情形想结束婚姻的话,还是走两愿协议离婚吧。
如果真的要走判决离婚的话,恐怕顶多能主张1052条二项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不过这个也要看实际的影响状况而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0.1.86
1F:推 mimi2:不好意思..是我不懂没讲清楚^^"谢谢你的回答~ 03/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