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vulrmp (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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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地目:林」是指?
時間Thu Mar 9 13:09:37 2006
※ 引述《datobmw (datobmw)》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再請問,
: 若是都市計畫內土地,但其地目為「林」,
: 可砍樹種菜嗎?
: 謝謝大大回答~
: 感恩...orz.
可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7 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經
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 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 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及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五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七 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八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九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一○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一一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
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
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
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
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一二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
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
銷必要設施。
一三 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 (市) 政府於辦理審查時
,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
作必要之規定。
第 28 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
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 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 採取土石。
五 焚毀竹、木、花、草。
六 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 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非依據地目,而是依據其使用分區
並且現行法規已逐漸忽略地目的類別
我知道的是這樣^^你參考看看,所以你說的砍伐應該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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