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vulrmp (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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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地目:林」是指?
时间Thu Mar 9 13:09:37 2006
※ 引述《datobmw (datobmw)》之铭言:
: 不好意思,
: 再请问,
: 若是都市计画内土地,但其地目为「林」,
: 可砍树种菜吗?
: 谢谢大大回答~
: 感恩...orz.
可参考: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
第 27 条 保护区为国土保安、水土保持、维护天然资源及保护生态功能而划定,经
县 (市) 政府审查核准得为下列之使用:
一 国防所需之各种设施。
二 警卫、保安、保防设施。
三 临时性游憩及露营所需之设施。
四 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及采矿业所必需之设施。
五 营建剩余土石方资源堆置场及其附属设施。
六 废弃物资源回收贮存场及其附属设施。
七 造林及水土保持设施。
八 为保护区内地形、地物所为之工程。
九 汽车运输业所需之停车场、客、货运站及其必需之附属设施。
一○ 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藏、分装等。
一一 原有合法建筑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庙、教堂、宗祠
外,其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或十点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
为限,建筑物最大基层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筑总
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筑物除供居住
使用及建筑物之第一层得作小型商店及饮食店外,不得违反保护区
有关土地使用分区之规定。
一二 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前,原有作农业使用者,在不妨碍保护区之划定
目的下,得比照农业区之有关规定及条件,申请建筑农舍及农业产
销必要设施。
一三 休闲农场相关设施。
前项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设施之申请,县 (市) 政府於办理审查时
,应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於其使用面积、使用条件及有关管理维护事项
作必要之规定。
第 28 条 保护区内之土地,禁止下列行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为,为
前条第一项各款设施所必需,且经县 (市) 政府审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砍伐竹木。但间伐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破坏地形或改变地貌。
三 破坏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变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泽。
四 采取土石。
五 焚毁竹、木、花、草。
六 名胜、古蹟及史蹟之破坏或毁灭。
七 其他经内政部认为应行禁止之事项。
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非依据地目,而是依据其使用分区
并且现行法规已逐渐忽略地目的类别
我知道的是这样^^你参考看看,所以你说的砍伐应该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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