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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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一筆獎金被政府剝兩層皮?中華民國萬萬稅.....
時間Wed Mar 8 11:11:06 2006
※ 引述《guaguagua (........)》之銘言:
: 93年國泰世華銀行舉辦刷卡對對碰活動(詳情就不說了)
: 我幸運的對中了四萬的(刷卡金)(只能消費花掉不能兌現)
: 當時領獎就先扣了15%的機會中獎稅
: 還有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 所以剩下三萬多的刷卡金匯進我的戶頭!
: 前幾天家中收到國稅局的部稅通知單
: 要我針對這三萬多的刷卡金補繳所得稅
: (因為我廢 還由老爸撫養.所以所得稅是我老爸報)
: 我納悶的是當初已經收了15%的中獎稅 為啥還要再付所得稅?
: 那我在路邊買公益彩卷 中了5萬
: 也要交中獎稅和所得稅嗎?
: 一筆獎金被政府扒兩次皮.超不爽的!
首先.目前就現行稅法中來看
這筆所得稅好像沒有規定到你不用交.所以就是說你應該是要交的
而如果你是中樂透.那恭善你.這時沒有另外的所得稅問題
因為樂透的問題有在新的稅法修正中.加入了相關的規定
相關法條我幫你轉過來了
你自己看看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PS:所得稅法第14條我只列出相關的內容.其他有興趣麻煩自己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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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uaguagua:感謝! 03/08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