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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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一笔奖金被政府剥两层皮?中华民国万万税.....
时间Wed Mar 8 11:11:06 2006
※ 引述《guaguagua (........)》之铭言:
: 93年国泰世华银行举办刷卡对对碰活动(详情就不说了)
: 我幸运的对中了四万的(刷卡金)(只能消费花掉不能兑现)
: 当时领奖就先扣了15%的机会中奖税
: 还有千分之四的印花税!
: 所以剩下三万多的刷卡金汇进我的户头!
: 前几天家中收到国税局的部税通知单
: 要我针对这三万多的刷卡金补缴所得税
: (因为我废 还由老爸抚养.所以所得税是我老爸报)
: 我纳闷的是当初已经收了15%的中奖税 为啥还要再付所得税?
: 那我在路边买公益彩卷 中了5万
: 也要交中奖税和所得税吗?
: 一笔奖金被政府扒两次皮.超不爽的!
首先.目前就现行税法中来看
这笔所得税好像没有规定到你不用交.所以就是说你应该是要交的
而如果你是中乐透.那恭善你.这时没有另外的所得税问题
因为乐透的问题有在新的税法修正中.加入了相关的规定
相关法条我帮你转过来了
你自己看看
第 8 条
本法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系指左列各项所得:
一 依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之公司,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
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华民国境内之合作社或合夥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之盈余。
三 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但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
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自中华民
国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华民国各级政府、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及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因租赁而取得之租金。
六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因在中华民国
境内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
七 在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交易之增益。
八 中华民国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及一般雇用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之
报酬。
九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之盈余。
一○ 在中华民国境内参加各种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等之奖金或给与。
一一 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
第 14 条
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左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第八类︰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凡参加各种竞技比赛及各
种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皆属之。
一 参加竞技、竞赛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准予减除。
二 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之成本,准予减除。
三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除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外
,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PS:所得税法第14条我只列出相关的内容.其他有兴趣麻烦自己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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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uaguagua:感谢! 03/08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