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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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問題
時間Tue Mar 7 09:09:50 2006
※ 引述《jamiekao ( 新年新氣象)》之銘言:
: 請問版上的朋友,昨日於法院拿了一些辦理的說明文件,但還是有些許的問題,
: 因此來此版詢問,希望能給予解答,謝謝!
: 由於家父辭世,繼承的順位為母親(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孫與外孫,叔伯(其兄弟)
: 1.想請問當母親寫好繼承拋棄通知書後,子女在填寫收到通知書的收據時,
: 孫與外孫(皆未滿20)是依其監護人共同填寫於同一張,還是皆得分別填寫?
同寫於一張或分別填寫均無不可。但同寫於一張時,請注意,最好書寫如下方所示:
「拋棄繼承權人:XXX (小孩的名字)
"兼"上一法定代理人:OOO @@@ (父母的名字) 」
*請注意:在填具文件時如子女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須父母雙方併同簽章,
如果只填具其一者,則其程序有所瑕疵。如其一身亡者,亦應出具
"除戶戶籍謄本"以證其身亡之事實。
: 其未成年之孫與外孫是否也需辦理印鑑證明?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不檢附印鑑證明的話,法院的做法有二,其一是令聲請人補正之
,其二則是擇定期日開庭(我相信你們家裡的人不會想因為這件事開庭吧!!)
: 2.有姐姐與其子女於外國,是否請其於國外相關機構辦理願意拋棄之證明文件和授權
: 臺灣親人辦理之同意書,還需要有印鑑證明嗎?
有中華民國人須辦理拋棄繼承而在國外者,可至中華民國駐外大使館或辦事處辦理,
並將經辦事處認證過的文件寄回國內,再向法院辦理即可,而此時印鑑證明則不需要
了(因為在辦事處辦理事務時已經經辦人員認證過了)。
駐外使館可至此網頁查尋:
http://www.mofa.gov.tw/webapp/lp?ctNode=279&CtUnit=30&BaseDSD=30
: 3.最後一順位的叔伯皆在大陸,未曾來臺(家父是早年由大陸來臺的軍人),這部分是否
: 在繼承順位表與民事狀紙上說明即可?
均須載明在繼承系統表上,至於該人身處何地身居何位要填寫與否均無不可。
惟如繼承權人有人逝世亦煩請於繼承系統表上載明以便法院詳盡審查,並避免日後
紛爭。
: 不好意思這些程序上之問題,請了解的版友不吝賜教,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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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105.171
1F:推 Rechtsanwalt:推推......... 03/07 11:23
2F:推 jamiekao:謝謝您 解說得非常詳盡:) 03/08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