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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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办理抛弃继承的程序问题
时间Tue Mar 7 09:09:50 2006
※ 引述《jamiekao ( 新年新气象)》之铭言:
: 请问版上的朋友,昨日於法院拿了一些办理的说明文件,但还是有些许的问题,
: 因此来此版询问,希望能给予解答,谢谢!
: 由於家父辞世,继承的顺位为母亲(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与外孙,叔伯(其兄弟)
: 1.想请问当母亲写好继承抛弃通知书後,子女在填写收到通知书的收据时,
: 孙与外孙(皆未满20)是依其监护人共同填写於同一张,还是皆得分别填写?
同写於一张或分别填写均无不可。但同写於一张时,请注意,最好书写如下方所示:
「抛弃继承权人:XXX (小孩的名字)
"兼"上一法定代理人:OOO @@@ (父母的名字) 」
*请注意:在填具文件时如子女未满二十岁,其法定代理人须父母双方并同签章,
如果只填具其一者,则其程序有所瑕疵。如其一身亡者,亦应出具
"除户户籍誊本"以证其身亡之事实。
: 其未成年之孙与外孙是否也需办理印监证明?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不检附印监证明的话,法院的做法有二,其一是令声请人补正之
,其二则是择定期日开庭(我相信你们家里的人不会想因为这件事开庭吧!!)
: 2.有姐姐与其子女於外国,是否请其於国外相关机构办理愿意抛弃之证明文件和授权
: 台湾亲人办理之同意书,还需要有印监证明吗?
有中华民国人须办理抛弃继承而在国外者,可至中华民国驻外大使馆或办事处办理,
并将经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件寄回国内,再向法院办理即可,而此时印监证明则不需要
了(因为在办事处办理事务时已经经办人员认证过了)。
驻外使馆可至此网页查寻:
http://www.mofa.gov.tw/webapp/lp?ctNode=279&CtUnit=30&BaseDSD=30
: 3.最後一顺位的叔伯皆在大陆,未曾来台(家父是早年由大陆来台的军人),这部分是否
: 在继承顺位表与民事状纸上说明即可?
均须载明在继承系统表上,至於该人身处何地身居何位要填写与否均无不可。
惟如继承权人有人逝世亦烦请於继承系统表上载明以便法院详尽审查,并避免日後
纷争。
: 不好意思这些程序上之问题,请了解的版友不吝赐教,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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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105.171
1F:推 Rechtsanwalt:推推......... 03/07 11:23
2F:推 jamiekao:谢谢您 解说得非常详尽:) 03/08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