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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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可以要求母親簽下同意不讓子女扶養的文 …
時間Mon Mar 6 20:39:26 2006
※ 引述《frbutterfly (繼承荷露斯之眼的人)》之銘言:
: 我的舅舅,欠了銀行一大筆錢,結果就把我外婆辛苦一輩子的房子賣掉了。
: 現在我外婆不跟舅舅過去住,要自己過日子,結果我的舅舅竟然要求我的外婆跟他簽立
: 〔拒絕扶養〕的協議書,意思就是說:是我外婆不讓他扶養的,而不是他不養她。
: 這種情形之下,我媽說希望跟我舅舅協議每月給付我外婆5000元的生活費,
: 這5000元的生活費可以到法院公證嗎?在協議書中註明了,屆時沒有支付該怎麼辦?
這個說法似乎有點矛盾,一面協議不予扶養一面又約定每月五千元的生活費,所謂扶養並不以居住一處為必要,如有約定每月五千元的生活費給付仍屬有盡其扶養義務,至於何種方式或數額的給付才算盡其扶養義務則各視具體狀態而定。
而扶養費多寡的協議如巳明文做成契約,則履約人自應依其約定為給付,如未為給付自得具狀提起訴訟以實自身權益;然縱未具文為書面之契約,因子女有扶養父母之扶養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之一環,自亦得提起訴訟請求履行義務。
如上所言,該扶養之協議內容既得以書面為契約,而契約之公證亦非為公證法所不許可者,故自得至法院為契約之公證。
P.S.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之一,為民法第1114條所明定,非得以契約免除其義務,縱有免除扶養義務之約定,亦因違反民法第71條第1項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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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rbutterfly:謝謝回答 03/06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