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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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可以要求母亲签下同意不让子女扶养的文 …
时间Mon Mar 6 20:39:26 2006
※ 引述《frbutterfly (继承荷露斯之眼的人)》之铭言:
: 我的舅舅,欠了银行一大笔钱,结果就把我外婆辛苦一辈子的房子卖掉了。
: 现在我外婆不跟舅舅过去住,要自己过日子,结果我的舅舅竟然要求我的外婆跟他签立
: 〔拒绝扶养〕的协议书,意思就是说:是我外婆不让他扶养的,而不是他不养她。
: 这种情形之下,我妈说希望跟我舅舅协议每月给付我外婆5000元的生活费,
: 这5000元的生活费可以到法院公证吗?在协议书中注明了,届时没有支付该怎麽办?
这个说法似乎有点矛盾,一面协议不予扶养一面又约定每月五千元的生活费,所谓扶养并不以居住一处为必要,如有约定每月五千元的生活费给付仍属有尽其扶养义务,至於何种方式或数额的给付才算尽其扶养义务则各视具体状态而定。
而扶养费多寡的协议如巳明文做成契约,则履约人自应依其约定为给付,如未为给付自得具状提起诉讼以实自身权益;然纵未具文为书面之契约,因子女有扶养父母之扶养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之一环,自亦得提起诉讼请求履行义务。
如上所言,该扶养之协议内容既得以书面为契约,而契约之公证亦非为公证法所不许可者,故自得至法院为契约之公证。
P.S.扶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之一,为民法第1114条所明定,非得以契约免除其义务,纵有免除扶养义务之约定,亦因违反民法第71条第1项而归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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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rbutterfly:谢谢回答 03/06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