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無故登錄MSN帳號 有法可判嗎
時間Thu Mar 2 17:14:37 2006
※ 引述《BLUEORJAZZ (藍色月亮)》之銘言:
: 女友的前男友因為有她MSN密碼 常會登入
: 把我放在女友相簿照片都刪掉
: 請問有法可管這樣的嗎 可以備案嗎
你可以依刑法358條和359條來提出告訴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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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3.37
1F:推 goblen:可以請問一個額外的問題嗎? 如果是丈夫或是太太 使用對方的 03/04 14:11
2F:→ goblen:密碼登入 這樣也符合以上的法規嗎? 03/0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