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无故登录MSN帐号 有法可判吗
时间Thu Mar 2 17:14:37 2006
※ 引述《BLUEORJAZZ (蓝色月亮)》之铭言:
: 女友的前男友因为有她MSN密码 常会登入
: 把我放在女友相簿照片都删掉
: 请问有法可管这样的吗 可以备案吗
你可以依刑法358条和359条来提出告诉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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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83.37
1F:推 goblen:可以请问一个额外的问题吗? 如果是丈夫或是太太 使用对方的 03/04 14:11
2F:→ goblen:密码登入 这样也符合以上的法规吗? 03/0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