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baworks (關閱象的培根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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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一罪不二罰?
時間Sat Feb 25 02:37:29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在酒駕的"行政罰"部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份)。
: "罰鍰"還是要照給的(就是繳給監理機關)。
: 不過因為酒駕而應所受的刑罰處罰的部分。(違反刑法第185-3公共安全罪)
: 還是要算的喔,最有可能是被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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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雖然原PO文者看懂了,我看別人的解釋倒是越看越模糊......
以下為我的看法。
行政罰與刑罰的競合關係,請參照「已經不熱」的行政罰法規定,
行政罰法為了避免「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受到
1.刑事易科罰金與
2.行政罰鍰的兩次財產性處罰
所以有第二十六條「一行為不二罰」的規定。
行政罰法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
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立法說明: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
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
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
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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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不不...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位同學發生的事實為何。
1.事實:「我父親前些日子因為喝了酒騎乘機車,被警方攬檢
而酒測值已達要函送地檢署偵辦的程度 」
註解:一行為(酒駕)同時違反「行政罰」與「刑罰」,請參照行政罰法26條,
是優先適用刑法處罰。
2.事實:「同時是累犯」
註解: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請參照行政罰法
第二十五條。
也就是說,第一次酒駕(假設只有行政罰)跟本次第二次酒駕(兼有行
政罰與刑罰),兩行為為數行為,分別處罰。
第一次當然依行政罰處以罰鍰,第二次回到上述26條處罰標準處理。
3.事實:「在警察局的時候,警察有跟我說酒駕那張罰單可以不用繳
只要等後檢察官的偵訊就可了 」
註解:警察的意思不就是依行政罰法26條之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優先適用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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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6.209
1F:推 lawcloud:謝謝了解,看來我真的沒看懂行政罰法^^ 02/25 10:24
2F:推 theskyboy:講解的真清楚 02/25 15:13
3F:推 pcjosh:解釋的真清楚,果然是m文~~~ 02/26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