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對方有驗傷單 可是我並沒有打他
時間Thu Feb 23 18:06:29 2006
※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之銘言:
:
第一點到第四點詳見上一篇討論!
第五、在造成證人的「慌亂」後,進一步「強烈」質疑
: 證人的「偏頗」問題。要特別告訴法官:這名證
: 人,她的身分根本就是告訴人僱傭的店員,並質
: 疑(依照第三步驟採取後,她慌亂、緊張的程度
: 再決定「是否要質疑」或「該如何強烈質疑」):
: 這名店小姐因為要保住工作,所以根本有作偽證的
: 可能,反正說謊又沒責任,也許還可能.(加薪?)!
: 順便問問說:請問你「告訴人一個月付你多少薪水
: ?」
(本段話已經過修正,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引用錯誤」的部分刪除:本
案中,證人店小姐仍必須具結,因其身分應該是「告訴人」之受僱人,
而非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五款所稱「自訴人」之受僱人。原文錯誤感
謝作者大學同窗C小姐熱心指出,特此致謝。同理,下述第七點部分建
議亦一併調整。)
: 第七、請法院調查以下證據:
: 1.告訴人驗傷當天就診的病例記錄,注意醫師關於告
: 訴人「主訴」部分的記載內容為何?看看對方就診
: 時究竟跟醫師說了什麼話?
: 2.要求告訴人提出他幫「作證小姐投保「勞保」的相
: 關資料。如果沒有投保,或發現以多報少(回顧一
: 下上述「第五、」的最後一個問題的答案),請法
: 院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者你們自己也可以向主管機
: 關檢舉!
: 提勞保投保資料的目的是要查說:到底證人小姐在
: 店裡工作多久?進一步質疑說:「作了那麼久,你
: 幫告訴人作偽證可能性當然很大阿!還是說,你根
本就是因為怕被老闆炒魷魚,所以出庭作證,對不
對?!(語氣要強烈、堅定)」。
:
以下亦省略,請詳見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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