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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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对方有验伤单 可是我并没有打他
时间Thu Feb 23 18:06:29 2006
※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之铭言:
:
第一点到第四点详见上一篇讨论!
第五、在造成证人的「慌乱」後,进一步「强烈」质疑
: 证人的「偏颇」问题。要特别告诉法官:这名证
: 人,她的身分根本就是告诉人雇佣的店员,并质
: 疑(依照第三步骤采取後,她慌乱、紧张的程度
: 再决定「是否要质疑」或「该如何强烈质疑」):
: 这名店小姐因为要保住工作,所以根本有作伪证的
: 可能,反正说谎又没责任,也许还可能.(加薪?)!
: 顺便问问说:请问你「告诉人一个月付你多少薪水
: ?」
(本段话已经过修正,将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引用错误」的部分删除:本
案中,证人店小姐仍必须具结,因其身分应该是「告诉人」之受雇人,
而非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五款所称「自诉人」之受雇人。原文错误感
谢作者大学同窗C小姐热心指出,特此致谢。同理,下述第七点部分建
议亦一并调整。)
: 第七、请法院调查以下证据:
: 1.告诉人验伤当天就诊的病例记录,注意医师关於告
: 诉人「主诉」部分的记载内容为何?看看对方就诊
: 时究竟跟医师说了什麽话?
: 2.要求告诉人提出他帮「作证小姐投保「劳保」的相
: 关资料。如果没有投保,或发现以多报少(回顾一
: 下上述「第五、」的最後一个问题的答案),请法
: 院向主管机关检举,或者你们自己也可以向主管机
: 关检举!
: 提劳保投保资料的目的是要查说:到底证人小姐在
: 店里工作多久?进一步质疑说:「作了那麽久,你
: 帮告诉人作伪证可能性当然很大阿!还是说,你根
本就是因为怕被老板炒鱿鱼,所以出庭作证,对不
对?!(语气要强烈、坚定)」。
:
以下亦省略,请详见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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