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棒球的季節要來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如果工作的關係不得不觸法
時間Tue Feb 21 23:21:40 2006
※ 引述《remeses (:))》之銘言:
: 如果因為工作的關係
: 不得不幫忙做假的會議記錄
: 並且做偽造的簽到紀錄
: 呈交內政部
: 萬一被人檢舉
: 不知是否要負很重的法律責任呢?
: 推 lawcloud:看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吧... 02/21 16:52
: 推 remeses:如果是公文呢 02/21 16:55
: 推 lawcloud:那就重嚕XD 02/21 17:06
: 推 remeses:XDDD 好 我會轉告同學的 02/21 17:15
: 推 JCC:你長官要求你這麼做的紀錄留下來 到時他們要你扛時就拿出來 02/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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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嗎?節錄如下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再對照刑法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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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議乾脆直接把法條端給頭頭看
再附個刑法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給您參考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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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40.1
1F:推 remeses:謝謝你 ^^~ 02/22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