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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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公司薪資未給付相關問題
時間Sat Feb 18 04:32:28 2006
少了點勞動法觀念
幫忙補充一下
※ 引述《nuger (nuger)》之銘言:
: (前文略)
: : 1.目前健保有些大醫院已拒就醫
: 我想或許你可以自費,日後再就健保應給付部分,要求公司賠償
: 或者是,你可以自公司退保,向縣市政府以第六類保險人投保
: 一來保險比較便宜,二來,也避免健保中斷的問題
: : 這期間的健保費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 若將來健保局追討時應如何証明非本身拒繳而是公司未繳
: : 薪資條上仍有扣勞健保及所得稅
: 健保費本來就是公司應繳納的,所以不難證明
: 至於薪水的部分,既然過去是匯入帳戶,最近沒匯,也容易證明
: 這大概不難證明
: 我覺得問題比較大的是,你沒離職,卻要以第六類身分投保
: 可能與健保的規定不符。不過,我還是覺得二害取其輕
: 保護健保權益比較重要
: 不過,強調這是我的個人見解
我會建議原po直接問健保局比較準
: : 2.若此期間不幸職災發生
: : 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 據我了解,勞保保費若係是因公司未繳,勞保局應該是不能拒絕給付
: 請參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所以這部分,你可以放寬心
可以放心的應該是第三項的但書規定
就是勞工有繳付分擔保費給投保單位才不能拒絕給付
不過一般保費是直接從薪水扣繳
薪水都沒拿到了
推論上原po也沒繳應負擔部分
可能還是會被拒絕給付哦
: : 3.若離職應如何追討未發放薪資
: : 此時離職亦得一個月前通知嗎?
勞基法14條一項六款
不須預告直接終止契約
還可以跟老闆要資遣費
不過要30天內
還不用動到民法
如果直接不去上班
小心公司用曠職解僱
損失就是資遣費(不管拿不拿得到)跟失業給付
有一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不過我忘了原po是什麼情況
法律依據在勞基法28條
: 我想,你可以直接不班,或許公司規定要提早一個月提離職
: 不過,你可以用民法同時履行抗辯的理由
: 就是說,過去你提供了勞務,但公司未給付報酬
: 僱傭契約是繼續性給付的契約
: 你可以拿未來應提供的勞務,對抗公司過去未給付的對價
: 這在法院實務上是被肯定的見解
: 所以,你或許可以用,如果公司不給薪水,你可以不上班
: 然後,趁過年後,快去找工作
: 薪水的問題,留到最後討論
: : 4.若公司易主或倒閉
: : 未發放薪資部份只能當被宰的羔羊嗎?
: 倒閉的話,公司法人格消滅,當然薪水只能以訴訟請求,或勞資爭議處理
: 若是公司易主,那表示法人格仍然存在,不管公司是不是改名
: 是合併,還是被收購等等,總之,接手的人必須概括承受原公司之債務
: 那是最好的情況,畢竟要接手他人的公司,他應該可以預見有債務的承擔
: : 5.所得稅申報時若尚未領取到薪資
: : 公司確申報所得
: : 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 你申報時,就不要申報那個部分,只申報你確實收到的錢
: 到時候國稅局查稅一定會命你補稅,到時候你再用書面向國稅局陳述理由
: 或者,你可以在收到扣繳憑單時,就向國稅局陳明詳情,國稅局會處理
: 不要懷疑,國稅局真的會幫忙,這是有真實案例的
: 只是,你要跟國稅局說清楚,尤其是要有書面
: 因為公務員做事,有時候口說無憑,他們真的幫不了忙
: 只要有書面,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他必須要處理,所以請寄掛號信
: 不拘形式,用一般a4的紙,電腦打一打就可以了,文後記得簽名。
: 薪水的部分,統一說明如下:
: 一、你可以申請縣市政府的勞資爭議處理
: 二、另外,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比較傷感情的方法,就是聲請法院假扣押
: 由於員工的薪水在六個月內,有最優先的受償權
: (這也就是說,你只剩下二個月的額度)
: 優於公司對銀行及其他廠商貨款的債權
法條雖說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不過我記得實際上沒有
跟一般債權一模一樣
頂多多一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這個可以找勞工局處理
佳姿之前就是這樣
: 請務必把握,這六個月的優先權,只要你聲請假扣押
: 並且依法取得終局的執行名義,日後是第一順位優先受償
: 除非公司沒錢,不然一定是可以拿到足額的薪水
: 但是,若是你等銀行拍賣完,或是超過六個月的部分,你只能分人家剩下來的
: 那通常是拿不到居多
: 不過,假扣押一聲請,通常是準備讓公司倒閉,公司大概就無法支持下去
: 究竟如何,你可能要自己多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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