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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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公司薪资未给付相关问题
时间Sat Feb 18 04:32:28 2006
少了点劳动法观念
帮忙补充一下
※ 引述《nuger (nuger)》之铭言:
: (前文略)
: : 1.目前健保有些大医院已拒就医
: 我想或许你可以自费,日後再就健保应给付部分,要求公司赔偿
: 或者是,你可以自公司退保,向县市政府以第六类保险人投保
: 一来保险比较便宜,二来,也避免健保中断的问题
: : 这期间的健保费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 : 若将来健保局追讨时应如何证明非本身拒缴而是公司未缴
: : 薪资条上仍有扣劳健保及所得税
: 健保费本来就是公司应缴纳的,所以不难证明
: 至於薪水的部分,既然过去是汇入帐户,最近没汇,也容易证明
: 这大概不难证明
: 我觉得问题比较大的是,你没离职,却要以第六类身分投保
: 可能与健保的规定不符。不过,我还是觉得二害取其轻
: 保护健保权益比较重要
: 不过,强调这是我的个人见解
我会建议原po直接问健保局比较准
: : 2.若此期间不幸职灾发生
: : 应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 据我了解,劳保保费若系是因公司未缴,劳保局应该是不能拒绝给付
: 请参劳工保险条例第17条,所以这部分,你可以放宽心
可以放心的应该是第三项的但书规定
就是劳工有缴付分担保费给投保单位才不能拒绝给付
不过一般保费是直接从薪水扣缴
薪水都没拿到了
推论上原po也没缴应负担部分
可能还是会被拒绝给付哦
: : 3.若离职应如何追讨未发放薪资
: : 此时离职亦得一个月前通知吗?
劳基法14条一项六款
不须预告直接终止契约
还可以跟老板要资遣费
不过要30天内
还不用动到民法
如果直接不去上班
小心公司用旷职解雇
损失就是资遣费(不管拿不拿得到)跟失业给付
有一个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不过我忘了原po是什麽情况
法律依据在劳基法28条
: 我想,你可以直接不班,或许公司规定要提早一个月提离职
: 不过,你可以用民法同时履行抗辩的理由
: 就是说,过去你提供了劳务,但公司未给付报酬
: 雇佣契约是继续性给付的契约
: 你可以拿未来应提供的劳务,对抗公司过去未给付的对价
: 这在法院实务上是被肯定的见解
: 所以,你或许可以用,如果公司不给薪水,你可以不上班
: 然後,趁过年後,快去找工作
: 薪水的问题,留到最後讨论
: : 4.若公司易主或倒闭
: : 未发放薪资部份只能当被宰的羔羊吗?
: 倒闭的话,公司法人格消灭,当然薪水只能以诉讼请求,或劳资争议处理
: 若是公司易主,那表示法人格仍然存在,不管公司是不是改名
: 是合并,还是被收购等等,总之,接手的人必须概括承受原公司之债务
: 那是最好的情况,毕竟要接手他人的公司,他应该可以预见有债务的承担
: : 5.所得税申报时若尚未领取到薪资
: : 公司确申报所得
: : 该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
: 你申报时,就不要申报那个部分,只申报你确实收到的钱
: 到时候国税局查税一定会命你补税,到时候你再用书面向国税局陈述理由
: 或者,你可以在收到扣缴凭单时,就向国税局陈明详情,国税局会处理
: 不要怀疑,国税局真的会帮忙,这是有真实案例的
: 只是,你要跟国税局说清楚,尤其是要有书面
: 因为公务员做事,有时候口说无凭,他们真的帮不了忙
: 只要有书面,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他必须要处理,所以请寄挂号信
: 不拘形式,用一般a4的纸,电脑打一打就可以了,文後记得签名。
: 薪水的部分,统一说明如下:
: 一、你可以申请县市政府的劳资争议处理
: 二、另外,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比较伤感情的方法,就是声请法院假扣押
: 由於员工的薪水在六个月内,有最优先的受偿权
: (这也就是说,你只剩下二个月的额度)
: 优於公司对银行及其他厂商货款的债权
法条虽说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不过我记得实际上没有
跟一般债权一模一样
顶多多一个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这个可以找劳工局处理
佳姿之前就是这样
: 请务必把握,这六个月的优先权,只要你声请假扣押
: 并且依法取得终局的执行名义,日後是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 除非公司没钱,不然一定是可以拿到足额的薪水
: 但是,若是你等银行拍卖完,或是超过六个月的部分,你只能分人家剩下来的
: 那通常是拿不到居多
: 不过,假扣押一声请,通常是准备让公司倒闭,公司大概就无法支持下去
: 究竟如何,你可能要自己多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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