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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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急問!我被醫生拔錯牙..
時間Sat Feb 18 01:31:16 2006
※ 引述《chch1006 (咕嚕)》之銘言:
: 我很氣啦!牙齒已經很多問題了
: 醫生居然還拔錯
: 完全不是我說要拔的那隻
: 真的很氣!
: 我該怎麼辦啦
: 真的氣到哭了我
: 我到底該要怎麼做
針對保留證據的處理方式,給你一點建議:
第一、「迅速主動通知」該名疑似拔錯牙之醫師,告訴他說你認為
他拔錯牙,同時要求影印病歷、要求他保存該拔除之牙齒。
帶個證人一起去找牙醫,如果他拒絕立即讓你影印病歷,
將來有人可以幫你作證這點。因為,不立即讓你影印病歷,
很可能是:牙醫會在病歷上補記或重新改寫,以掩飾自己
的錯誤。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述你依醫療法規定可以要求影印的
「病歷」,在「範圍」上不止是醫師手寫記錄部分,還包
括針對蛀齒拍攝的X光片。
第二、「不動聲色」(不告訴他說有拔錯牙)找另一家牙醫診所,
告訴醫師你痛的那顆牙(主訴可以是另一顆拔了,但旁邊
這顆也會痛),請他處理(拔除)。同時,影印病歷,內
容上應該要記載「這顆拔除牙齒的蛀牙情況」。
相關條文:
1.醫療法第70條第1項: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
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
歷,應永久保存。」
2.醫療法第71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
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3.醫療法第65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
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第1項)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
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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