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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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急问!我被医生拔错牙..
时间Sat Feb 18 01:31:16 2006
※ 引述《chch1006 (咕噜)》之铭言:
: 我很气啦!牙齿已经很多问题了
: 医生居然还拔错
: 完全不是我说要拔的那只
: 真的很气!
: 我该怎麽办啦
: 真的气到哭了我
: 我到底该要怎麽做
针对保留证据的处理方式,给你一点建议:
第一、「迅速主动通知」该名疑似拔错牙之医师,告诉他说你认为
他拔错牙,同时要求影印病历、要求他保存该拔除之牙齿。
带个证人一起去找牙医,如果他拒绝立即让你影印病历,
将来有人可以帮你作证这点。因为,不立即让你影印病历,
很可能是:牙医会在病历上补记或重新改写,以掩饰自己
的错误。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述你依医疗法规定可以要求影印的
「病历」,在「范围」上不止是医师手写记录部分,还包
括针对蛀齿拍摄的X光片。
第二、「不动声色」(不告诉他说有拔错牙)找另一家牙医诊所,
告诉医师你痛的那颗牙(主诉可以是另一颗拔了,但旁边
这颗也会痛),请他处理(拔除)。同时,影印病历,内
容上应该要记载「这颗拔除牙齿的蛀牙情况」。
相关条文:
1.医疗法第70条第1项:
「医疗机构之病历,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七年。
但未成年者之病历,至少应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体试验之病
历,应永久保存。」
2.医疗法第71条:
「医疗机构应依其诊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历复制本,必要时提供
中文病历摘要,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其所需费用,由病人负担。」
3.医疗法第65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
并将结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第1项)
医疗机构对於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
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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