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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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車位的使用權被收回?
時間Fri Feb 17 23:29:48 2006
※ 引述《mabolin ()》之銘言:
: 我爸爸在一間大廈有房子和車位使用權 目前租給其他人
: 但最近大廈管理委員會決議說 車位的使用權必須要是該大廈的住戶
: 如果不是 則要收回車位使用權
: 因為我們的房子和車位一起租給其他人 所以要收回車位...
: 莫名其妙就叫我們去拿決議書
: 該怎麼辦阿?
: 我們也是花了很多錢買車位的...
1.去查關於該停車位的使用有無記載在規約裡
個別停車位的使用性質上屬於一種約定專用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條
專用權的擁有必須記載在規約裡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2.若有記載在規約裡就不用擔心了---那決議是無效的
33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56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那如果停車位的使用沒有記載在規約裡 依現行法 是沒有辦法齲取得使用的權利的
那怎麼辦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稍微複雜一點
牽涉到建商,買車位的住戶,其他住戶的三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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