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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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位的使用权被收回?
时间Fri Feb 17 23:29:48 2006
※ 引述《mabolin ()》之铭言:
: 我爸爸在一间大厦有房子和车位使用权 目前租给其他人
: 但最近大厦管理委员会决议说 车位的使用权必须要是该大厦的住户
: 如果不是 则要收回车位使用权
: 因为我们的房子和车位一起租给其他人 所以要收回车位...
: 莫名其妙就叫我们去拿决议书
: 该怎麽办阿?
: 我们也是花了很多钱买车位的...
1.去查关於该停车位的使用有无记载在规约里
个别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上属於一种约定专用权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3条
专用权的拥有必须记载在规约里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於规
约者,不生效力: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2.若有记载在规约里就不用担心了---那决议是无效的
33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未经依下列各款事项办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成立之约定专用部分变更时,应经使用该约
定专用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但该约定专用显已违反公共利益,
经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诉请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在此限。
56条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於申请建造执照时,应检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约定
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标示之详细图说及规约草约。於设计变更时亦同。
前项规约草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後,於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前,视
为规约。
那如果停车位的使用没有记载在规约里 依现行法 是没有办法龋取得使用的权利的
那怎麽办
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稍微复杂一点
牵涉到建商,买车位的住户,其他住户的三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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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1.8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18.166.201.8 (02/17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