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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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被冒用身分證買車又不繳稅 結果遭強制執行
時間Tue Feb 7 17:52:53 2006
你那幾個問題有點混亂不清 將行政法與民事法攪混在一起
所以不個別回答 統一做個說明
最大的盲點在於搞混了行政法與民法上的關係 監理機關登記所有人不等於所有權人
這問題得先從稅法上來談
也就是佩佩是否是納稅義務人
這牽涉到該納稅的到底是名義人還是實際所有人
目前牌照稅法及公路法(燃料稅)上規定的納稅主體是所有人
但問題即在於此所有人指的是名義所有人或實際所有權人
有解釋的空間
這牽涉到稅法上實質課稅與稅捐稽徵經濟的問題
目前很顯然的行政機關是將之解釋為名義所有人
那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是名義人 那沒辦法 得繳----->再轉入民事法如何求償問題
如果應該是實際所有人 那就能夠不繳
但行政機關已經認為是以名義人為準了
若不服就只有行政訴訟一途-->由法院釐清納稅義務人之所有人究竟是名義人或實際所有人
實際點來說 行政訴訟主張納稅義務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勝訴機率約10%...
接著 假設若納稅義務人以名義人為準(假設實際所有人為丈夫)
這時就稅捐債務只能轉入民事求償關係
這時的主張依據由於所受到的損失是所負的納稅義務或因此納稅義務所繳的稅捐
此並非權利 而是純粹的經濟利益損失(當然或許可能會認為繳納了稅捐係金錢所有權受侵
害
但學術上對此應該是反對的 若需進一步說明請參
王澤鑑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 )
就此支出又沒有如借名契約的契約關係可請求
我想對此損失只有民法184條後段的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害他人來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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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地以他人名義登記 卻又不繳納稅捐)
再不然實際點來說 在訴狀上就只敘明原因事實 法官對請求依據應該會行使闡明權XD
至於民法上所有人是誰是另一問題 是不是無權代理還不一定 事實不夠明確
佩佩丈夫是在跟堂弟買車時即跟堂弟說明是佩佩要跟他買車
還是在機車過戶時才用佩佩名字登記
若是後者 那恐怕就跟無權代理沒什麼關係
※ 引述《veaa (換新的擺設~~)》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 ======================================================================
: 借問一下 這案件聽說常發生在監理站~~
: 我朋友只給我案例 可是好像沒有很法律文字化
: --
: 主角佩佩80年與前夫結婚 86年離婚
: 83年8月2號前夫利用佩佩的身分證、印章跟他堂弟買了一部二手車,但佩佩並不
: 知前夫是用她的名義買的,
: 後來,佩佩也因為一直更換居住地〈6年的婚姻關係,因前夫愛喝酒及愛鬧事,
: 所以常為了躲他而換許多住所〉,所以從未收到也未看到過監理站寄給
: 她的牌照稅、燃料稅的繳款通知單。
: 在當時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時候,車子因常維修,前夫認為划不來,所以後來也不知
: 透過何人將車子處理掉了,佩佩當時因為與前夫關係已不好
: ,加上認為車子是前夫的,所以一直未加入自己的意見及發言。
: 在94年中旬,佩佩收到法務部寄來的執行命令,經查詢後佩佩才得知原來當初車子
: 前夫是以他的名字下去購買的,且前夫從拿到車子後,從未繳交過牌照稅及燃料稅,甚至
: 還違規行駛。
: 佩佩在94年12月底曾到豐原監理站查詢,才得知車子早在85年期間因未依規
: 定驗車而被監理站註銷牌照了,但前夫卻在85年期間又將車子行駛於道路,且在路上被警
: 察攔下來,依規定,註銷車如果在行駛於道路上被查獲時將會被追溯之前未繳交的牌照稅
: 並且罰4倍。
: 佩佩於94年12月底與監理站的人員商討未果,且未得到幫助,監理站的人說他們只針
: 對車主,不管其中的原由,佩佩很失望,因為牌照稅加燃料稅加罰款,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 ,對於佩佩而言一份微薄薪水,需獨立扶養一位小孩及母親,即時想還,也無能為力。
: 在收到執行命令之後,佩佩有前夫通過電話,請前夫出面處理,並向前夫詢問車子目
: 前的下落及車牌,前夫卻只回一句-------車子是妳的,且二人已無關係-----擺明了就是
: 要佩佩出錢。
: 前夫曾在84年期間被嘉義民雄分局提暴為流氓,當時佩佩帶著孩子就躲在鄉下的一腳
: 。
: --
: 我想了幾個問題想要請問一下...
: 1.前夫用妻的身分證買車
: 在民法裡的關係
: A 767 雖然法律上她可以主張 不過現實中 應該殊難想像
: B 179 我知道她可以主張前夫不當得利 不過實務中還是行不通
: C 184一項前段 他前夫也有侵害佩佩的關於該車的所有權及支配權
: 可是這些都是佩佩可以向前夫主張 可是要起訴才有用的!
: D 172 (這個應該要放到A才對)
: 我想 前夫沒有認她歸她的認識 還是不行 orz
: E 170 如果妻主張無權代理
: 因為用身分證跟印章 前夫好像還不能據此行使代理權
: 在佩佩善意無過失 且 車子的交付也需要辦理登記 之情形
: 佩佩自頭自尾
: 從83年買車到現在 佩佩可否主張尚未罹於15年時效 主張那台車跟她沒關係?
: (另外再偷問一下 到底主張時效對佩佩是有利還是不利呢?)
: 不過那時候前夫買車 她們還是夫妻 好像也不能算是日常家務代理哩
: 在行政法的關係
: A 這開罰單繳燃料費牌照稅的行為 可以定義為行政處分吧(92)
: B 而這些行政處分 也不用讓相對人於事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103)
: C 在行政法的世界 相對人就是佩佩
: 除非能在前述民法就推翻佩佩是該車所有人的主張
: D 既然相對人就是佩佩 那佩佩就得要付錢了
: 除非有辦法告前夫 佩佩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可以告前夫的嗎?
: E 另外 這要打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先行呢?
: 在強制執行法的關係裡
: A 佩佩是不是就只能讓自己的財產被執行了?
: --
: 打完之後 突然發現
: 我好像離會解題目還有很遙遠的一段路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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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4.198
1F:推 groat:可以問問題嗎? 請問如果佩佩向其前夫提起民事訴訟 那麼可以 02/07 18:17
2F:→ groat:以此為理由要求暫緩強制執行嗎? 謝謝 02/07 18:18
行政訴訟法116條 要暫緩執行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除非法官裁定停止執行(急迫情事 執行
後有難以回復損害)
不然原則上提行政訴訟仍然不行
但以要提民事訴訟為由 是不行的 民事訴訟求償是當事人雙方的事 與稅捐債務無關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61.217.4.198 (02/07 18:52)
3F:推 groat:謝謝 02/07 19:34
4F:推 veaa:大感謝 ^^ 02/08 13:58
5F:推 slcgboy:想問問 可不可以用偽造文書 02/08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