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ger (nu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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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請問電話錄音的證據力?
時間Sun Feb 5 10:50:15 2006
※ 引述《delivia (港劇好機車 我怒了)》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家人借錢給友人,因吵架說了
: 「我不是要你現在還我嘛,你可以不還我阿..」之類的氣話
: 若家人提出民事訴訟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金,債務人可否以這句話抗辯?
: (家人怕因為這句話敗訴@@a)
: 另外,這句話由於是債務人節錄下來的,並未經過家人同意,也不是全部的內容
: 請問以節錄、偷錄這樣的證據有無違法呢?刑事上的嗎?
你的問題應該要分二個部分來討論
一、借款債務是否因你的氣話而免除…
在民法上,拋棄債權應該是意思表示即立即生效,即生免除他方債務之效力
也就是說,正常的情形是,你一說:你不用還了,即生免除債務之效力
他方即無庸清償債務
我覺得你的案例最重要問題在於,你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
可能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情況很多,包括意思表示錯誤、真意保留等等
究竟,你的算是那一種?我覺得見人見智
法官會認為你是真意拋棄或是氣話,不生免除債務之效力,沒能說個準的
或許,你可主張你是民法第86條的真意保留,且為對方明知
則該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即屬無效。
二、私下錄音是否可以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必須先具有證據能力,才能進入審判程序
做為被告是否有罪之證據,若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則無庸討論證明力的問題
若證據有證明能力,則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其證明力
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係二個不同的東西,必須區分
在刑事訴訟中,採嚴格證據法則,刑事訴訟法也明文規定,較無疑問
但若是,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拿違法錄音的錄音帶做為證據?
近年來,法院似乎慢慢傾向保護隱私權,對於他人非公開的談話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錄音,其錄音似乎有不予採用的趨勢
但很多當事人仍私下錄音,並於法庭主張
此類案例發生最多的是通姦情況,配偶為了捉姦,常有電話錄音的行為
法院現在見解蠻分歧的,不似早年都可以採用
尤其有一些年輕法官,對隱私權保護都很重視
綜合來說,如果對方真的錄音,先要求法院以對方擅自錄音他人非公開談話
該錄音係違法取得,侵害他人隱私權、自由權為由,請求拒絕採為證據
若法院不採你的抗辯,則請勘驗錄音帶,聽取全文,避免他斷章取義
另外,可以依刑法315條之1,提起妨害祕密之告訴,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註:民事庭會改變見解,就是因為刑法增列刑法第315條之1
刑事庭改變見解,則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正證據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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